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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23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5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湖南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厅作为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或作为被告承担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从源头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纠纷的产生。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当依法履行答辩(答复)、举证、出庭应诉等义务,尊重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是我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我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的答复工作;

  (二)组织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我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五条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厅有关处室”)在工作中引发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在厅政策法规处的统一组织下,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指定1-2名工作人员参与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受厅法定代表人委托并在厅政策法规处组织下,承办因不服本处室以厅名义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答复或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负责拟定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应诉答辩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必须由我厅负责人直接答复或出庭应诉的,应报请厅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厅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参加答复或出庭应诉。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报请厅法定代表人委托厅有关处室或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和厅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答复或者出庭应诉。其中,因厅有关处室以我厅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我厅成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该处室应当派出工作人员作为该案件的代理人参加答复或者出庭应诉。

  由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答复或者出庭应诉的,应报请厅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我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的案件,由当初以我厅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厅有关处室拟定答复书或答辩状,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查,报厅法定代表人审定后递交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二)行政复议或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准备书面代理意见,准时出庭答复或应诉;

  (三)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不服,经厅有关处室提出,报厅领导同意后,可以提起上诉和申诉。

  第八条 加强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建设,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

  第九条 在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时,发现因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由机关纪委对负有责任的厅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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