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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6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 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 查制度》,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 控制,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细则。

  一、数据采集

  各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依据《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调查制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填报统计数据,保障统计工作的有效性。

  (一)统计范围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取得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

  (二)填报要求

  各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要 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审核数据 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坚决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 数据审核

  (一)系统审核

  利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自带逻辑性校验功能,对企业填报的统计 数据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出的逻辑性错误,统计系统自动提醒企业进行修改。

  (二)人工审核

  1. 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 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 成后,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完成对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的确认并上报。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

  三、 数据核查

  (一)数据检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统计报表系统的逻 辑平衡关系、数据比对等功能,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对差异及波 动较大的数据,及时与企业对接,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并分析原因,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现场检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不 定期对各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上报的统计数据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检查。

  四、数据使用和分析

  (一)数据使用

  最终统计结果以公告形式通过报刊、网络向社会公布,并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 资料汇编印发给各省(区、市),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参考资料。

  (二)数据分析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分析,真实反映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发展情况,为行业政策制定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 管理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建 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明确 责任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建立防范 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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