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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4

湘发改法规规〔2023〕100 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 推进全省招标代理行业信用 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关 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9〕35 号)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湖南省招标 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2 月 13 日 


附件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推进全省招标代 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社会信 用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省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 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规定的标准、程 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代理行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共同开展。

  第四条 信用评价以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中登记信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 以总公司为信用评价对象)及其项目负责人为对象。

  第五条 信用评价由综合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两个层次构成, 即对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同时评定综合信用评分和行业信用评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分确认其综合信用等级。对项目负责人仅评定综合信用评分和行业信用评分,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条 综合信用评分和行业信用评分均采用总体计分制, 满分 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行业信用评分=综合指标得分+行业指标得分

  综合信用评分=行业信用评分的平均分

  评分标准见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其未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业不产生行业信用评分,该行业不纳入综合信用评分计算。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C 五级。

  (一)AAA 级(总得分 90 分(含) 以上,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见附件,下同)无扣分的企业),信用很好;

  (二) AA 级(总得分 80(含) -90 分(不含), 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无扣分的企业), 信用良好;

  (三) A 级(总得分 70(含) -80 分(不含) ,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无扣分的企业),信用较好;

  (四)B 级(不存在本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形,总得分 60(含)-70 分(不 含) 或总得分 70 分(含) 以上、“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存在扣分的企业),信用一般。

  (五) C 级(总得分 60 分(不含) 以下的, 或存在本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形的企业), 信用差。

  首年(以日历年为准)在我省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首年从业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若该机构有 1 名以上项目负责人, 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无扣分,则其信用等级默认为 A 级。若上述招 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存在扣分,则按照本条第一款中的综合信用等级标准评定信用等级。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 C 级: (1)招 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 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在全国范围内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 (3)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项目负责人的。

  第八条 信用评价依托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 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开发中)开展。

  第九条 信用评价所需信息中,部分从信息管理系统等有关系统获取,部分需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见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真实申报有关信息。未及时申报有关信息,造成 无法正常评分的,有关评价指标不得分;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 明资料的,将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湖南省招标代 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3〕99 号)规定认 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予以公示,并在信用评价中扣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评定,实行动态调整, 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指标预评分即时生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可以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指标预评分于每季度末纳入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发现指标预评分存在错误的,可以及时通 过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功能模块提出异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对异议进行处理。未处理完成的异议涉及信息暂不计入综合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已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的指标得分提出异议、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信用评价中依据的信用信息 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向有关信用信息的产生单位提出。信用信息产生单位更正或撤销有关信用信息的,在下一次信用评价结果中予以更正。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应依法依规向信用信息的产生单位提出。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网站发 布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可在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网站、省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发布,其他渠道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的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全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行业信用得分适用于全省本行业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领域。支持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 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中应用。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不得滥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各信用评价评分单位及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行业监督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 人信用评价办法的,对该行业的信用评价从其规定, 将该行业信用评价得分按百分制换算后纳入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4 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 1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一、综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获取方式

申报时间

基本情况
10 分)

信息核查
10 分)

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核查中获核查 通过的,得 10 分, 核查不通过的,得 0 分。

从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需按规定登 记,并及时更 新登记信息

从业人员
5 分)

有效项目负责人
数量
5 分)

有效项目负责人 5 人以上的, 得 5 分; 3-5 人的, 得 3 分; 1-2 人的, 得 1 分; 无有效项目负责人的,得 0 分。上述有效项目负责人是指在信息管理系 统上登记为项目负责人,且近一年内代理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
目不低于 1 件的人员。(计入招标代理业绩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

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获取

无需申报

纳税信用
10 分)

纳税信用等级
10 分)

最新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的得 10 分,B 级的得 8 分,M 级的得 6 分, C 级的得 4 分, D 级的得 0 分。未提供的, 得 0 分。

从信用湖南网站获取

无需申报

不良信用行为
40 分,扣完 为止)

因招标代理业务
中的违法犯罪行
为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 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扣 20 分, 扣完为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 等级直接列为 C 级。
2、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 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每件扣 10 分, 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 不重复扣分。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 政监督平台(信用信 息系统) 或行业行政 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因招标代理业务
中的违法犯罪行
为被认定为严重
失信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 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 每件扣 15 分,扣完为止;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 C 级。
2、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 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 惩戒期内的,每件扣 8 分,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 不重复扣分。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 政监督平台(信用信 息系统) 或行业行政 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不良信用行为
40 分,扣完 为止)

被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件 8 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复、不再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不再扣分。

从信用湖南网站获取

无需申报

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业 务)

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 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处 罚期限以内的(无处罚期限的,在受到行政处罚一年以内的), 每件扣 5 分, 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 不重复扣分。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 政监督平台(信用信 息系统) 或行业行政 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不良行为记录

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 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 内的, 每件扣 3 分, 扣完为止; 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 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 每件扣 1 分,扣完为止。
不良行为公示期满的,不再扣分。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 不重复扣分。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 督平台(信用信息系 统)或行业行政监督 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二、行业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获取方式

申报时间

招标代理业绩
35 分)

招标代理业绩
35 分)

近一年内, 招标代理机构有 1 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代 理项目业绩的,得 15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招标代理项目业绩, 加 1 分。(计入招标代理业绩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

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一代理一评价 -30~ 0 分)

一代理一评价 -30~ 0 分)

近一年内,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项目的“一代理一评价”累计扣分。 每发现存在一个不规范行为扣 0.5 分。具体扣分情形见《湖南省招标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 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 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交易现场行为 -5~ 0 分)

交易现场行为 -5~ 0 分)

近一年内,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累计扣分。 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0.2 分。具体扣分情 形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制定。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 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 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注:项目负责人更换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按其产生有关情况时所属的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得分(扣分)的归属机构。

附件 2

湖南省招标代理业务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一、综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获取方式

申报时间

基本情况
20 分)

信息登记
10 分)

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登记的,  10 分;未完成信息登记的,得 0 分。

从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需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登记, 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信息核查
10 分)

人员有关信息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核查中获 核查通过的,得 10 分; 核查不通过的,得 0 分。

从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不良信用行为(40 分,扣完即止)

因招标代理业务
中的违法犯罪行
为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项目负责人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每件扣 20 分, 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因招标代理业务
中的违法犯罪行
为被认定为严重
失信行为

项目负责人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 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 15 分,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被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每件扣 10 分。失信 被执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复、不再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不再扣分。

从信用湖南网站获取

无需申报

行政处罚(招标 代理业务)

项目负责人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处罚期 限以内的(无处罚期限的,在受到行政处罚一年以内的),每件扣 10 分,扣完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不良信用行为(40 分,扣完即止)

不良行为记录

项目负责人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 6 分, 扣完为止; 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一般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 2 分, 扣完为止。(因同一事由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重复计算)
不良行为公示期满的,不再扣分。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二、行业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获取方式

申报时间

招标代理业绩
40 分)

招标代理业绩
40 分)

近一年内, 项目负责人有 1 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代理项 目业绩的, 得 20 分,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招标代理项目业绩, 加 1 分。(计入招标代理业绩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

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一代理一评价 -35~ 0 分)

一代理一评价 -35~ 0 分)

近一年内,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的“一代理一评价”累计扣分。每发 现存在一个不规范行为扣 0.5 分。具体扣分情形见《湖南省招标代理机 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交易现场行为 -5~ 0 分)

交易现场行为 -5~ 0 分)

近一年内,因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累计扣分。违反交易场所现 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0.2 分。具体扣分情形由省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牵头制定。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注:项目负责人更换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之前所属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的有关情况仍应计入对该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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