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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4

  一、起草背景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管理。据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监督管理办法》、拟订《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这是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文件精神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要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

  2、这是开展全省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2020年以来,省公管委、省纪委监委连续四年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我省招投标市场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要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加强代理机构现场管理,强化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代理机构“一代理一评价”,将其遵规履责、代理业绩等情况及时评价、及时公开,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3、这是进一步规范服务招标代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2020年,我委会同住建、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规定,需根据实施情况对《监管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另一方面,目前我省住建、水利等行业以及部分市州,分别建立了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制度。由于各自的评价标准不一、结果不同,导致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无所适从。同时,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多头参加评价,增加了企业负担。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招标代理行业统一市场,亟需建立一个统一的、综合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主要内容


  1、《监管办法(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新增责任部门。将新纳入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责任部门,明确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现场管理。二是新增“一代理一评价”有关内容。明确具体情形及开展方式、完成时限、异议处理方式等。三是抽查工作。规定各级发改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上级部门应当对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履职情况开展抽查,强化监管制度落实。此外,对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信息核查、行政处罚、失信联合惩戒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详见附表2)。

  2、《信用评价办法》主要内容。正文共17条,主要包括:一是评价对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二是责任分工。由我委牵头,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监督部门及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共同开展。三是评价标准。信用评价由综合评价、行业评价两个层次构成。综合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级,行业和项目负责人评价只评定得分,不评定等级。四是评价方式。信用评价所需信息主要通过系统对接获取,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评定,每季度更新一次。五是异议处理。指标预评分生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可以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提出异议。六是结果应用。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行业信用得分适用于本行业。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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